强检计量器具核准工作流程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使用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1、申请书。
2、计量器具合格证。
3、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明。
4、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面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签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指定承检机构;需要补充材料或更缺陷的,属轻微缺陷的当面告知并现场改正,属较大缺陷的签发“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签发“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检定:承检机构自接到计量行政部门流转的材料后通知申请单位送检相应计量器具并于15个工作日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定,检定人员依据国家检定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定做出检定结果并保存原始记录。需要现场检定的在现场检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定。检定完毕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告知受检单位并将强检情况反馈受理部门。本环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的,应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延期但不超过30工作日。
4、决定: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检定情况,做出是否允许使用的决定。允许使用的的,颁发合格标记;决定不允许使用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收费情况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